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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薄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某某,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薄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碑林区白庙小区15号楼3单元3层东户的家中,卖给吸毒人员尚某某(另案处理)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董宁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贠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