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江苏博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辖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博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仲琼,代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仲琼,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代县雁门关乡新田村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x民,院长。上诉人江苏博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久公司”)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博久公司称,博久公司与代县人民医院之间是承揽关系。蒋仲琼所从事的活是博久公司提供的,但其受伤不是在博久公司指定的地点,不是因完成指定任务而受伤。依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应向博久公司的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蒋仲琼与代县人民医院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蒋仲琼滥用诉权,虚拟代县人民医院为本案被告,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2015)代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蒋仲琼诉称其是在打扫代县人民医院楼道卫生时摔倒受伤,蒋仲琼将代县人民医院列为本案被告起诉并无不当。代县人民医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代县北门街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博久公司与代县人民医院之间是何关系,蒋仲琼是否在博久公司指定的地点受伤,代县人民医院对蒋仲琼所受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均需经实体审理确认,不属于本案管辖权争议审理范围。博久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015)代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