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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6号原告徐某某,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张兴伟,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齐广新,男,系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