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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者霞诉被告于湘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者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81号起诉人王者霞,住浑江区。起诉人王者霞诉于湘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材料。被起诉人于湘峰在外地务工,按起诉人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上被起诉人。因起诉人无法提供被起诉人明确的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者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