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琳申请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琳,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48号申请执行人韩琳,女,回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7406.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于13740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长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