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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国彬与徐云明、成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彬,徐云明,成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50号原告:陈国彬。委托代理人:王一智。被告:徐云明。被告:成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彬与被告徐云明、成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国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