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国彬与徐云明、成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彬,徐云明,成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50号原告:陈国彬。委托代理人:王一智。被告:徐云明。被告:成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彬与被告徐云明、成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国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