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31-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联社黑堡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被执行人肖某,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454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龙审判员 许建民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冬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