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浩与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浩,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浩。委托代理人:袁胜寒,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云,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地路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周茂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浩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浩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对新城公司与市政公司三次抵销的认定标准前后矛盾。2012年10月16日张浩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10月19日一审法院裁定冻结市政公司在新城公司的600万元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1月9日新城公司向市政公司行使抵销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将处于禁止转移状态的财产擅自进行转移,故该转移无效。但一审法院对张浩保全申请后新城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2012年10月20日两次对市政公司行使抵销权却认定有效。一审法院对新城公司三次抵销的认定标准不一明显前后矛盾。(二)新城公司支付的328万元农民工工资应由市政公司承担。新城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市政公司在新城公司的工程款已被保全,在本案一审审结之前,新城公司应就其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向市政公司主张,而不能通过向市政公司抵销来减损张浩的工程款。被申请人新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审法院对抵销的认定标准前后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新城公司在行使抵销权期间并未收到一审法院关于冻结工程款的裁定。(二)新城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是由实际施工人张浩等人领取的,一审法院认定新城公司欠付市政公司工程款124万余元是正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新城公司与市政公司的债务抵销问题。本案中,2012年10月16日张浩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2年10月19日一审法院裁定冻结市政公司在新城公司的600万元工程款,2012年10月22日新城公司收到保全裁定。本案审理期间,新城公司共向市政公司三次行使抵销权,分别为2012年10月18日抵销工程款901.47元、2012年10月20日抵销1059万元、2013年1月9日抵销工程款452.278646万元。在新城公司诉市政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河商初字第0048号生效判决,确认新城公司前两次抵销有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予遵循,一审法院因而认定新城公司前两次抵销有效。因新城公司前两次行使抵销权的时间均在财产保全裁定送达之前,而第三次抵销的时间在财产保全裁定送达之后,一审法院认为属擅自转移处于禁止转移状态的财产而无效,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对新城公司三次抵销的不同认定,前后并不矛盾。第二,关于新城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二次抵销之后,新城公司尚欠市政公司工程款452.278846万元。在新城公司诉市政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为处理农民工诉市政公司、张浩、徐国平(另一实际施工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系列案,新城公司因应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和淮安市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从其欠付市政公司的工程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328万元。本案中,经张浩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对市政公司在新城公司的工程款600万元予以保全。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可以得到顺利执行,并不意味着保全之后不能对纠纷双方的应付已付款项进行计算处理,也不意味着保全财产优先偿付保全申请人。一审法院在计算新城公司欠付市政公司的工程款时,将新城公司此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予以扣除,认定新城公司尚欠市政公司工程款124.278646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张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吕 娜代理审判员 宋大振代理审判员 孙烁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