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付某某,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翁某某,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