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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付某某,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翁某某,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