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9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储彩云与王南才、胡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彩云,王南才,胡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982-8号申请执行人:储彩云,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南才,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胡忠志,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南才银行存款5893.0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