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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张同校、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张同校,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24号原告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神州路。法定代表人杨颖涛。委托代理人毕岩明,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校。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福强,董事长。原告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被告张同校、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明,本案已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受理,而本院后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