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张同校、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张同校,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24号原告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神州路。法定代表人杨颖涛。委托代理人毕岩明,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校。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福强,董事长。原告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被告张同校、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明,本案已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受理,而本院后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