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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国琳与张欣、马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琳,张欣,马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欣,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少霞,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琳与被执行人张欣、马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2000元,本院遂将该案款予以放还。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