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罗国民强奸、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80号罪犯罗国民,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大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大中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二○一一年七月九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一年五个月;于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国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国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国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国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