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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张永利诉陈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利,陈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张永利,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陈天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张永利诉被告陈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5日由本院审判员刘则民独任审理本案,由书记员王贺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天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至今未还,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天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天飞偿还原告张永利借款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天飞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张永利承担20元,被告陈天飞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