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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志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110号罪犯李志林,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4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林在服刑��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八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达标分二十二点六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