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即执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宗荣与孙凌志、孙得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荣,孙凌志,孙得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3396号申请执行人刘宗荣。被执行人孙凌志。被执行人孙得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荣与被执行人孙得志、孙凌志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执字第3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