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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村民小组与周美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村民小组,周美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435号原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跳马镇关刀村。组长罗四平,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组769号。被告周美云。委托代理人彭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村民小组诉被告周美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村民小组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40元,由原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张家湾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