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安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贺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某与被告安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