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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安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贺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某与被告安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