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蒙世刚申请郭艳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422执174号郭艳��、陈山:蒙世刚申请郭艳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4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合同款26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特此通知审判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