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立诉被告张金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立,张金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朱永立,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生,住涿州市码头镇南营村福寿街**号。被告张金朝,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李进士堂镇许堂行政村许堂村***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立与被告张金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