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高节照与陈德强追偿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节照,陈德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高节照,男,生于1963年6月15日,汉族,住陕县。委托代理人陈庆,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强,男,生于1968年10月7日,汉族,住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节照与被告陈德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节照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节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节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高节照负担。审判员 田 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