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蔡连秋、郑增山与徐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秋,郑增山,徐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66号原告:蔡连秋。原告:郑增山。被告:徐爱华。委托代理人:林圣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连秋、郑增山与被告徐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连秋、郑增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连秋、郑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连秋、郑增山负担。审 判 员 包崇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倪山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