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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梅诉被告王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梅,王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75号原告杨桂梅。被告王喜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梅与被告王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