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梅诉被告王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梅,王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75号原告杨桂梅。被告王喜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梅与被告王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