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衢州北威拉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弄潮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北威拉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弄潮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784号原告:衢州北威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金宝。委托代理人:程翔。委托代理人:郝玲玲。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弄潮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侃侃。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衢州北威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弄潮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北威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2249元,由原告衢州北威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