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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智某与刘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某,刘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01号原告刘智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刘有某,男,成年,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刘智某诉被告刘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有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某撤回对被告刘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智某负担。审判员 ? 郭 艳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全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