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智某与刘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某,刘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01号原告刘智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刘有某,男,成年,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刘智某诉被告刘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有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某撤回对被告刘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智某负担。审判员 ? 郭 艳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全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