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强与唐治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唐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唐治国,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唐治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爱华审 判 员 耿晔照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笛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