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仕江与李忠元、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江,李忠元,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59号原告陈仕江,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李忠元,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大川,男,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江与被告李忠元、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孙 政审判员 王 颖陪审员 兰正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