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宗岗与李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宗岗,李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3号申请人徐宗岗被执行人李勃本院依据(2014)眉法执字第00381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徐宗岗与李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4日申请人徐宗岗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14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李勃自动履行了案款14330元。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