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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宗岗与李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宗岗,李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3号申请人徐宗岗被执行人李勃本院依据(2014)眉法执字第00381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徐宗岗与李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4日申请人徐宗岗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14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李勃自动履行了案款14330元。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