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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湖南省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152号刘建华与湖南省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红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