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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潘永芳诉孙卫国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芳,孙卫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05号原告潘永芳,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涡河东路**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79********。被告孙卫国,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南路*********户。身份证号码:3421241969********。原告潘永芳诉被告孙卫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被告孙卫国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