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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文与被告陈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文,陈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59号原告李广文,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陈中文,男,45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李广文与被告陈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希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广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中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9日,被告陈中文急需用钱向原告李广文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被告陈中文急需用钱向原告李广文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李广文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陈中文2014年3月9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原告遂于2016年1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中文借原告李广文款未予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该借款,被告拒付该借款是错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中文偿还原告李广文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陈中文支付原告李广文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