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准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康万海与曹万胜、何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万海,曹万胜,何引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准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康万海,男,1957年9月19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曹万胜,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何引弟,女,现年40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万海诉被告曹万胜、何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万海、被告曹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引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康万海诉称,2013年1月5日,被告曹万胜、何引弟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曹万胜、何引弟催要本息,二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曹万胜、何引弟偿还借款5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康万海向本院递交借条一支,拟证明被告曹万胜向原告康万海借款的事实。被告曹万胜辩称,原告康万海所述的借款及利息约定情况均认可。但现在没钱,希望能够分期分批给付。被告何引弟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被告曹万胜、何引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曹万胜对原告康万海出示的证据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被告曹万胜向原告康万���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曹万胜为原告康万海出具借条一支。另查明,被告曹万胜给付原告康万海利息5700元,双方利息结算至2013年7月5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康万海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能够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曹万胜向原告康万海借款,属民间借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借贷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康万海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曹万胜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现原告康万海要求被告曹万胜及其妻子何引弟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康万海要求被告曹万胜、何引弟偿还借款本金及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月利率2%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万胜所述偿还原告康万海利息5700元,利息结算至2013年7月5日,原告康万海对此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引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万胜、何引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康万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曹万胜、何引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直接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海燕附本案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扔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