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47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