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化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化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20号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号210124000007122,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赵洪志,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培友,男。被告王化涛,男。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化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洪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李培友,被告王化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请求:1、被告返还贷款7万元,支付利息31120.25元(截止2015年11月2日);2、支付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贷款7万元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374%加收30%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所依据的事由:2010年6月20日,被告在我社借款7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20日,年利率10.374%,被告将该贷款利息结至2012年5月31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派员催要,被告至今未返本付息。请法院公正裁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化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由:原告所依据的事由属实。我现在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贷款7万元,请原告宽限我2至3年时间返还贷款7万元,我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3年2010年6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年利率10.374%,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罚30%计收利息。2010年6月20日,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借款7万元。2010年11月28日至2012年5月31日,被告7次结息计14342.04元。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要,被告欠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计31120.25元至今未返本付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到(逾期)贷款检查催收核对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万元,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现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借款7万元,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据此,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事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化涛返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万元及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利息31120.25元;二、被告王化涛支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7万元逾期利息(计息期间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0.374%加收30%计算);三、驳回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王化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晓光本案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