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维山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山,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赵维山,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办公楼。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西三段33号。本院在受理赵维山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723.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