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8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俊岩与孙宏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岩,孙宏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93号原告:王俊岩,农民。被告:孙宏伟,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岩与被告孙宏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岩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俊岩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红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