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范胜智与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西昌村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胜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西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8号申请人范胜智,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西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昌满,系主任。担保人宋龙发,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高秀艳,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胜智诉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西昌村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胜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15万元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并有担保人宋龙发、高秀艳提供其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551**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15万元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宋龙发、高秀艳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551**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