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学彩与唐振勇、张存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彩,唐振勇,张存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19-1号原告王学彩,农民。被告唐振勇,居民。被告张存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彩与被告唐振勇、张存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1289.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唐振勇、张存兰的银行存款31289.5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