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与重庆市城口县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重庆市城口县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财保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931766-2。负责人周朝政。委托代理人彭林芳,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口县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3424-5。法定代表人袁忠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与重庆市城口县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来函并依法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移送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与重庆市城口县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虽有京银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征信报告》,京银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能无力承担其担保责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口县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500000200904213001560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正凯审判员 宁忠勉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