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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20号原告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范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5635437-8。法定代表人季永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亭,男,1973年11月17日,汉族。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丁家村。负责人高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潍州路以东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1306室。法定代表人高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806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806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