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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伟莲与陈珠然、赖三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莲,陈珠然,赖三妹,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838-1号申请执行人:杨伟莲。被执行人:陈珠然。被执行人:赖三妹。被执行人:刘超。申请执行人杨伟莲与被执行人陈珠然、赖三妹、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珠然、赖三妹、刘超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杨伟莲确认,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国土房产、车辆登记及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珠然、赖三妹、刘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8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权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