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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先奎与山东金华飞顺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奎,山东金华飞顺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刘先奎,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兴柱(特别授权代理),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金华飞顺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西集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卢金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奎与被告山东金华飞顺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先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先奎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王新胜人民陪审员  田家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