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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唐小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081号被执行人唐小辉,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昂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唐小辉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唐小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小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9月18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唐小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