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泽乾,丁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638-3号申请人:丁泽乾。被执行人:丁润宇。申请执行人丁泽乾与被执行人丁润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泽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丁泽乾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