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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茂宾与王修印、云凤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宾,王修印,云凤琴,王某甲,王某乙,孟德洲,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刘茂宾(又名刘涛)。委托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王修印。被告云凤琴。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孟德洲。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宾与被告王修印、云凤琴、王某甲、王某乙、孟德洲、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风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昱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