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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薛德仁与梁澄月、梁云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仁,梁澄月,梁云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薛德仁。被告:梁澄月。被告:梁云球。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德仁与被告梁澄月、梁云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德仁于2016年1月15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德仁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德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薛德仁负担。审 判 长  王菊英审 判 员  朱海峰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