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方伟芳与魏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芳,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33号原告:方伟芳。被告: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伟芳诉被告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伟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缴纳了64000元保证金,案外人刘敬良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河北省衡水市康泰街306号1幢1单元2层202室(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屋一处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伟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军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刘敬良名下坐落于河北省衡水市康泰街306号1幢1单元2层202室(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屋一处。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