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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3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她与被告经常吵架,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并因此造成双方感情不和,分居5年。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属实,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表示对离婚一节仍需再考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无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回娘家居住,双方均认可分居已达5年。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现原告复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亦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离婚。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已无和好可能,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原告;由被告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