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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正才诉被告任定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才,任定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汪正才,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依佬族,农民,住贵州省。被告任定国,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正才与被告任定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