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正才诉被告任定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才,任定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汪正才,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依佬族,农民,住贵州省。被告任定国,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正才与被告任定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