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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3刑初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志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已结婚并生育有子女,但其隐瞒个人基本信息及婚姻状况,通过“媒婆”罗某某等人寻找男朋友进行相亲,欲骗取他人钱财。2015年9月5日上午,被害人黄某通过覃某甲、覃某乙牵线,在“媒婆”罗某某的家中与王某见面。当日,黄某即带王某回家同居。次日,王某以朋友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后又以侄子结婚为借口,骗取了黄某人民币5,700元。2015年9月13日,黄某通过了解获悉王某已结婚生子,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黄某将王某扭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王某家中依法扣押王某诈骗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7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本院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到本院,用于退赔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结算票据、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韦金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微信公众号“”